韩国公司合并与分立(합병·분할)怎么办:决议、债权人保护与登记顺序(2026版)
在韩国做集团内部重组,合并(합병)与分立(분할)是最常用的两个工具。它们的共同点是把「一家公司」变成「另一家公司的一部分」或者「两家公司」,共同的风险点也一样:程序一旦有瑕疵,承继的效果就可能被债权人或股东主张对抗。先把形态分清,再谈顺序。
一、五种形态,各有各的程序
中文里都叫「合并分立」,在韩国商法下却是不同制度,决议机关与债权人保护要求并不一致。
| 形态 | 一句话说明 | 决议机关 | 债权人保护 |
|---|---|---|---|
| 吸收合并(합병) | 一家公司并入另一家,被合并方解散 | 双方股东会特别决议 | 需要 |
| 新设合并(합병신설) | 两家公司合并成一家新公司,原公司均解散 | 双方股东会特别决议 | 需要 |
| 简易合并(간이합병) | 存续方已持有对方绝大多数股份 | 董事会决议即可 | 仍需公告与催告,反对股东有股份买入请求权 |
| 小规模合并(소규모합병) | 合并对价相对于存续方规模很小 | 董事会决议即可 | 同上,比例门槛以商法条文为准 |
| 分立(분할) | 拆分事业:单纯分立、实物分立、分立合并 | 股东会特别决议 | 按形态判断,实物分立有简化空间 |
股东会特别决议的门槛是出席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低于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个数字不是建议值,是决议有效的前提;签字页缺一份,登记申请会被退回。
二、简易与小规模:省的是股东会,不是债权人程序
很多人把「简易合并」理解成「简单合并」,把公告与催告一并省掉——这是最常见的一处踩空。简易合并省下的是股东会决议(改由董事会决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仍要走,反对股东的股份买入请求权也照旧。
小规模合并的判断看的是合并对价与存续公司净资产的相对比例。门槛与计算口径随修法调整,动手前按当期条文核算一次,别沿用几年前的模板。
三、债权人保护:决议之后、登记之前
顺序是:决议通过 → 官报公告,并按定款规定方式(电子公告或报纸)公告 → 对已知债权人逐一催告 → 留出法定异议期 → 有异议的须清偿或提供担保 → 期满无异议视为承认。
这一步做不实的后果很直接:登记申请要附公告与催告的证明材料,缺失会被要求补正;即便登记办下来,未走程序的债权人仍可能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合并前先把债权人清单拉出来——银行借款、公司债、保证债务、租赁保证金、未到期采购款,一样别漏。
四、登记:三种登记要一次做完
吸收合并涉及消灭方的解散登记与存续方的变更登记;新设合并是解散登记加设立登记;分立则是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分立合并还要加上合并登记。各类登记都要求在合并日或分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向各公司本店所在地的管辖登记所办理,逾期会产生登记懈怠的责任问题。
实务上最容易拖的是资本金与股份交付的计算:新股发行数、合并交付金、旧股注销的对应关系没算清,登记附件就会与股东名册互相矛盾。
五、税务与承继的四个接口
法人税:先判断适格合并还是非适格合并。适格合并下亏损结转可以承继、资产按原账面价值承继;非适格合并则要确认资产重估与合并差额的处理。判断标准与要件以当期法人税法条文为准。
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事业全面承继可按事业转让处理,要件不齐则按一般转让计税,差别很直观。
劳动与四大保险:劳动合同原则上概括承继,工龄连续计算,事业场承继手续要逐一办;退职金计提缺口要在协议里写清由谁承担。
外资与许可:合并后须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许可类证照与登记编号随之更新。许可能否随法人一体承继,按业种结论不同,建议决议前先向主管机关确认。
六、给中国母公司的三条实操提醒
第一,先定重组目的再选形态:剥离风险资产用实物分立,整合销售主体才用吸收合并。
第二,把所有对外文件的时间点排成一张表:决议日、公告日、异议期届满、合并日、登记日、申报日;任一日期挪动,后面全部跟着挪。
第三,重组完成不等于收尾完成。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四大保险、客户与供应商合同、商标与许可,都要在交割后逐一过户。特别是刚完成设立登记不久的公司,建议先把韩国公司注册相关的登记事项与现有证照核对一遍,避免重组时才发现基础信息不一致。
合并与分立本质上是把一家公司的权利义务搬到另一家公司名下。搬得干净不干净,看的不是决议写得多漂亮,而是公告有没有发、催告有没有到、登记有没有按期、过户有没有逐项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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