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确认税收减免项目
外国投资商可以在申报外商投资前先申请确认是否为税收减免对象, 以作为投资参考。事先确认的效力仅限于确认是否属于税收减免适用对象, 因此需在申报投资后另行申请税收减免。
※ 相关规定:《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款第7项
非减免项目决定预告通知
企划财政部长官在接到税收减免申请后欲将相应项目定为非减免对象项目时, 自申请日起20天内发出决定预告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0日内, 可附上申辩材料, 以书面形式申请对通知内容适当性进行核查。企划财政部长官须在接到请求之日起20日内, 决定减免与否及是否变更减免内容, 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 相关规定:《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款第8项, 同法实施令第116条第3款第1-6项